解散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债务的约定不得对抗合伙企业中的债权人,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终止时,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解散协议,分摊合伙企业债务,该协议对各合伙人有效,但不得对抗债权人
合伙人如何承担合伙企业债务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清偿责任
由于合伙企业及其责任财产的特殊性,各国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负有无限责任,以维护交易秩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合伙企业经营的自我发展。中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以自己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营各方以自己的财产或者管理财产承担。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并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无论是个人合伙还是法人合伙,合伙人都应当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清偿合伙债务的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是否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不同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分享原则和连带原则之间的差异。我国立法基本上采用连带原则,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负有连带责任。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在于合伙财产的共同性质以及合伙人对第三人的共同行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连带责任未通过双方之间的协议或相反协议转移
应注意的是,中国对合伙企业的原始债务并未规定合资各方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将其统一并明确界定为连带责任原则,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合同的规定,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在确定以合伙企业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债务的顺序时,各国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原则:共存原则和补充共同原则。适用不同的原则所造成的责任是相当不同的。前者由合伙人承担直接还款责任,后者由合伙人承担补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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