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有什么作用和意义
时间:2023-11-14 08:30:07 27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有什么作用和意义

1.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原告、被告类似。

2.第三人在诉讼中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的权利和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等权利。

3.但是因第三人有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与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此,他们各自的法律地位均独立但却不相同,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因大部分均具有原告资格,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几乎和原告相同;而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行政诉讼被告不得反诉及不能在行政诉讼期间向原告和证人自行搜集证据的限制,类似于被告的第三人因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所处的地位,也可能有这样的限制。

4.在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情形下,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被告相同,在享有相应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要受相应的限制。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二、要如何去申请行政诉讼第三人

要如下去申请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不到庭怎样处理

行政诉讼第三人不到庭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第三人可以到庭,也可以不到庭。第三人有权申请或依法院通知参加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并尚未结束的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遇到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向第三人及时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n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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