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无效合同及其法律后果
已经成立的、严重欠缺有效要件,而不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其法律后果是当事人需要返还因该合同所得的财产或者折价补偿给对方;有过错的,要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无效合同在管辖条款中有效力吗
无效合同中的管辖条款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根基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合同主要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可以有效。因此,如果无效合同中的管辖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且为真实意思表示的,管辖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合同无效和合同解除一样吗
合同无效和合同解除不一样,其区别如下:
1.从发生原因上看,合同无效是指合同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的条件,合同关系不应该成立;而合同解除是指消灭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
2.对于无效合同、特别是故意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的合同来讲,应该当然无效,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无效,有关国家机关也应主动干预;而合同的解除主要适用合同自由原则,即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国家也不必干涉。
3.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宣告合同无效是国家行为;而合同解除则往往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
4.在法律后果上,合同因当事人故意违法而导致无效的,应追缴当事人所获得的非法财产;而合同解除则不存在追缴财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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