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计算承诺期限的起点作出的规定
时间:2023-06-09 09:10:56 40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法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释义:本条是对如何计算承诺期限的起点作出的规定。

如果要约和受要约人就合理期限的理解形成了争议,要约人应当立即通知承诺的信件不是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的,但是在双方就合理期限发生争议的情况下,首先需要确定承诺的起算点。从三方面理解:

一、如果要约是以信件方式作出的,承诺的期限应当以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若要约在信件中没有载明日期,表明要约人存在不足,因此在计算承诺的起算点时,应当对要约人不利,这就要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二、如果要约是以电报的方式作出的,自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由于电报的方式非常快捷,电报在交发之日通常可以认为在途中的时间可以忽略不计,一旦将电报交付给邮局,就可以计算承诺应当开始的时间。

三、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捷方式作出的,在途中的时间仍可以忽略不计,但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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