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承诺期限起点的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3-09-07 16:20:18 4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该段内容讲述了合同承诺的期限起点可以具体规定,包括三种情况:通过信件或电报发出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通过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发出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根据以下规则,合同承诺的期限起点可以具体规定:

1.如果对方通过信件或电报发出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2.如果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3.如果通过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发出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合 同 承 诺 期 限 的 计 算 方 法 有 哪 些 ?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承诺期限的计算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是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期限计算,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应推定合同成立时生效,合同期限即自成立时起计算。第二种是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计算,先成立的合同优先于后成立的合同,后成立的合同不得对抗先成立的合同。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合同承诺期限的计算方法,以避免发生纠纷。

在签署合同时,双方应明确合同承诺期限的计算方法,避免产生纠纷。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承诺期限可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期限计算,或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计算。前者,合同期限自成立时起计算;后者,先成立的合同优先于后成立的合同,后成立的合同不得对抗先成立的合同。因此,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应充分明确计算方法,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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