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功能和抗风险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范围是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区)及各开发区。
第三条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是指基金按照统收统支的模式,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属地政府是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负责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全市失业保险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对所辖县级经办机构的覆盖人数、缴费基数、待遇支付、稳定和促进就业资金使用等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稽核。
第五条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级失业保险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市、区)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级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费的申报审核、征缴、稽核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依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四)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单位。
失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第七条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财政部门负责代扣代缴。财政部门按时足额将预算资金和代扣资金划入同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
第八条失业保险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考核。
目标考核项目按照省下达我市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失业保险工作实际情况分解确定。每年由市经办机构提出计划,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年度目标任务下达,由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九条建立失业保险费征缴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年初下达的失业保险征缴目标任务,超额完成的,按照其超额部分3%-5%的比例给予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作为经办机构的专项业务经费。
凡未完成征缴目标任务的,其差额部分由市财政部门从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扣划到失业保险基金市级财政专户。
第十条各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管理,要加强失业人员管理,积极开展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多渠道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应当自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送达之日(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延长到仲裁或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登记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对其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各经办机构所接收失业人员由所辖区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审核认定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市经办机构备案批复;批复后由所辖区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及支付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所需的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及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各项促进就业支出应按月上报市经办机构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统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统一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实行全市统一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期限和标准以及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统一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分级征收、全额缴拨、集中管理、分县考核、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原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和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同属市级统筹基金。县(市、区)原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正常支出的失业保险周转金外,在本办法实施30日内全额划转到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经办机构为市经办机构的报账单位,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分户和支出分户,不再保留财政专户。征缴的失业保险费于每月25日、26日由各经办机构从征收过渡户全部上划到市经办机构基金收入专户,市经办机构负责分账记录并全额上缴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市本级或县(市、区)的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可使用市本级或县(市、区)历年滚存基金结余,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仍不敷使用的,可申请省级调剂金调剂,调剂后仍有缺口的,由同级财政补贴。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应于每月7日前报当月支出计划,市经办机构每月10日前统一汇总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当月支出计划两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后将基金转入市经办机构的支出专户,市经办机构应在收到拨款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分户进行发放。
第十七条市级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预、决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的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管,防止违规违纪现象发生。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统筹范围内跨县(市、区)转移的,只变更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连续记载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情况,并负责其安全完整的保存。
加快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健全完善全市统一的失业保险信息网络和数据中心,全面提升信息网络化管理水平。实现全市联网、资源共享,确保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和管理服务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一条进一步完善失业调控机制,建立裁员报告制度,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并且在50人以上的,须由当地经办机构报市经办机构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有关问题,按照《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周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全文2.9千字,阅读预计需要10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