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弃继承怎么办理继承公证
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公民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当亲自到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而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时应当,逐项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文件: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本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本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
放弃继承需注意:
1.财产继承权的放弃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否则,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2.放弃继承权不能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给他人。否则,应按接受继承办理;
3.公民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是其自愿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任何在受胁迫、受欺骗情况下,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都将视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自愿放弃继承可否反悔
自愿放弃继承在遗产处理前可以反悔,遗产处理完毕后不可以反悔。
1.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反悔的,因为遗产还未分割,遗产还不是各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如果各继承人同意,应允许其反悔。在诉讼中,则由法院根据其理由来决定是否允许其反悔。
2.在遗产处理后反悔的,因为遗产已分割完毕,遗产已是各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为维护财产稳定和交易安全,所以不允许反悔。
三、放弃继承可采取哪些形式
放弃继承可采取的形式:
1.书面方式
实践中,用书面方式放弃继承,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到公证机关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文书;
(2)亲自书写的弃权声明书;
(3)写给其他继承人的有明确的放弃继承意见表示的信件等等。
2.口头方式
如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分别或者同时向其他继承人口述放弃继承的意见。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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