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二,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三,不要重复投保。
四,不要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
一、投保人在投保后应该承担哪些义务
投保人在投保后应该承担四个义务:
1、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
2、如实告知的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依照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4、出险通知义务。意义在于能使保险人迅速调查、取证,采取适当的方法,防止损失扩大,并为赔偿和给付保险金作准备。
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程序是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程序是这样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步是要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第二步是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主动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保险公司应在48小时内对车辆进行定损,投保人在车辆没有定损之前不能修理车辆。保险公司应该出具车辆定损清单,明确更换配件,修复车辆的费用和工时。第三步是投保人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投保人应携带行驶证,保险合同以及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证件。第四步是投保人对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清单进行签字确认。如果双方对赔偿事项有争议,投保人可以拒绝签字。第五步就是保险公司在十日内支付投保人签字的定损清单的金额。
三、交通肇事逃逸商业保险是否赔偿
在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商业保险的免责情况就包括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但是,并非所有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保险公司都免责。就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商业保险合同是否应该赔偿,关键看其免责条款是否做了特别提示,如果没有明确提示及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内容,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可见,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情况下,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免责的前提条件是保险公司不仅对投保人说明了免责条款的内容,还要对保险条款作出明显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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