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成立和总公司主要有以下关系: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一、公司所欠债务可由其分公司代偿吗
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由于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作为本公司的财产而计入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可以说分公司的业务、资金、人事均收到总公司的统一管辖与安排,因此分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其本公司活动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分公司是否有股东
分公司没有股东。公司要对股东的收益、股东的权利担责的,属于设置负担的行为。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是由总公司承担的,所以分公司无法为股东的收益和权利担责,是不可以有股东的。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
三、公司法对于分公司的规定是什么呢
《公司法》关于分公司的规定为,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所谓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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