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设立方式、法律地位、受控制方式等方面不同。具体而言:
1、设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是由包括公司在内的两个以上股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分公司一般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提出设立申请。
2、法律地位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且无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
3、受控制方式不同,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分公司只能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一、母公司可以给子公司开具发票吗
子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拥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与责任。子公司和母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如果有业务往来就需要开发票,两个公司都要缴税。总公司和分公司就不同,如果承包单位仍使用分公司的名称对外经营,则分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由总公司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虽然单独核算,但其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净资产仍然属于总公司的一部分。分公司不应当向总公司上缴固定收益,应该是分公司向承包单位支付收益。承包单位取得的承包费,应到地税机关开具服务业发票。作为承包单位的收入由承包单位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公司支付承包费,属于分公司的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缴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二、总公司需要承担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吗
总公司需要承担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也就是说,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由总公司负担。《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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