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一百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
一、撤销婚姻要怎么办理?
当事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申请撤销婚姻:
(一)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材料,亲自前往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请求;
(二)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进行审查;
(三)婚姻登记机关对审查属实的,应当做出撤销婚姻关系的决定书,并收回结婚证。
二、包办婚姻有什么意思
包办婚姻:是封建制度的习俗。父母强迫孩子的婚姻严重侵犯孩子的人身自由和婚姻自由是违法的。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保护年轻人权益。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胁迫的一方提出撤销婚姻的,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撤销婚姻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
三、被胁迫成立的婚姻是否有效
被胁迫成立的婚姻是否有效,取决于受胁迫的一方是否在相应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一般情况下,受胁迫的一方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定撤销婚姻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撤销婚姻登记后,则婚姻自始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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