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情况是,某一方婚前按揭购买了商品房,并申请了产权证。婚后,夫妻共同偿还房屋贷款。
这种情况通常比较常见。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是买受人婚前的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结婚而自动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夫妻俩一起还贷,也不能一起拿到房子的所有权。当婚姻关系不复存在时,另一方的权利仅为返还已付购房价款的原价和利息,不能对婚前按揭房屋升值产生的孳息(升值部分)提出其他债权。为了平衡夫妻双方的权益,维护正常的家庭关系,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后就这类房产达成协议,并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变更原产地证明,以免产生分歧,影响夫妻感情,将来甚至损害一方的权益。另一种情况是,购房人已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但未及时办理房产证,婚后才办理房产证。
这种情况下,房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证时,会要求出具夫妻协议书,并按协议办理产权证,可以有效避免房屋产权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
还有一种情况是婚前购买房产,没有贷款,取得了产权证。本案中是否变更所有权证、增加共有人属于家庭内部事务,应慎重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的,双方办理产权证时应在产权证上注明权利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前房产归双方所有,但房屋权属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确定。如果婚前购买的房产由双方共同投资,但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则已投资但未登记为房屋所有人的一方在房屋状况的处置和分割上处于不利地位。一旦双方在法庭上面对面,他们的权利可能在财产分割中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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