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须准备哪些材料
时间:2023-03-05 08:41:12 4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须准备哪些证件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内容包括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的抚养,财产及债务的处理);

(5)结婚证。

一、离婚协议书是否要盖章

离婚协议不需要到民政局盖章,但是需要到民政局办理离离婚登记手续才能生效。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处理,需要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之后才能生效。

离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有:

1、男女双方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信息;

2、离婚原因及办理协议离婚的方式;

3、财产处理,包括债权债务的处理;

4、子女抚养和教育问题;

5、其他约定。

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过30天冷静期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离婚一定要回老家离吗

离婚不一定要回老家离。是必须回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夫妻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离婚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

3、批准,对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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