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债务一般不得进行抵消
时间:2023-06-25 19:06:33 4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不得进行抵消的债务:

1.不作为债务;

2.因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3.法律禁止扣押的债权以及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

4.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如申请人无独立生活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则即使其对被执行人负有到其债务,被执行人也不得行使抵销权,否则将造成申请人无法生存;

5.申请人因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而进入分配程序(不指破产程序),被执行人在此后获得对申请人债权的(如申请人的债权人将债权转移给被执行人),则被执行人不得行使抵销权,否则就社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一、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的分配是怎么样的

1、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当同一份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涉及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且被执行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因同一文书属同一执行案件,不存在先后问题。

2、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当同一份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涉及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无担保物权的,按各债权比例受偿。

二、执行财产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执行财产分配的原则是按照顺序来进行清查,参与分配制度存在于同一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且已取得执行依据的案件中,在执行工作中已被实际应用,然而如何正确运用该制度,需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2、各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

3、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这是实行参与分配的实质要件);

4、申请参与分配的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

5、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

6、申请人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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