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精神病人杀害保险公司赔不赔
关于精神疾病患者自杀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进行赔偿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前提条件的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自合同订立或其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身亡,那么保险公司将不必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但是,若被保险人在自杀时已经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则应当排除在此条款之外。基于上述规定,只要能够证明精神疾病患者在实施自杀行为时确实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就可以依据这条法律的具体条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被精神病院抓走用刑事拘留吗
倘若某位人士因为可能存在的精神健康问题被强制送入精神病院接受治疗,这与普通的刑事拘留程序截然不同。对于精神异常者的收容救治,主要遵循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这部法律明确指出,对于那些疑似患有精神障碍症状的病患,在需要入住医院接受治疗时,必须得到他们监护人的同意;假如在此情况下没有监护人或监护人予以反对的话,医疗机构有权认定患者具有足够的强制性住院治疗的条件,因此便可作出强制性住院治疗的决策,但是这项行动须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必要的备案登记。在这整个过程中,强逼入院的性质并不能等同于刑事拘留这种严厉的司法措施,它仅仅是为了保障患者的身心健康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所采取的医疗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精神障碍诊断、治疗中的知情权、同意权和选择权。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精神障碍诊断
依据现行的法规条款,若保险契约中的给付金额设定为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前提条件,那么在该契约生效后的两年期限内,倘若被保险人选择了自杀,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是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然而,当能够证实自杀者在实施自杀行为时已经失去了其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这一限制将不再适用,其亲属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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