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保险公司要赔偿吗垫付医药费
时间:2023-02-27 14:13:22 4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纠纷案。原告邓某、陆某为交通事故中受伤者谭某垫付了78923.92元的医药费,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辩称需剔除10%-2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法院在严格审查了相关证据和事实后,依法判决被告全额赔偿原告垫付的医药费78923.92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3日下午3时许,原告邓某驾驶小型轿车时因操作不当,造成陈某、谭某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3月7日,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0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邓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谭某不负此事故责任。陈某、谭某受伤后先后被送至东安县人民医院和永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谭某在住院治疗过程中共用去医疗费

108,923.92元,二原告为谭某垫付了医疗费共计

78,923.92元,被告为谭某支付了

30,000元医疗费。2019年11月22日,原告陆某与谭某的监护人吴某、谭某甲在被告处就谭某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109,264元(不含由二原告垫付的医疗费

78,923.92元及由被告垫付的医疗费

30,000元)达成了赔偿协议,根据该协议,被告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了谭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109,264元。但二原告与被告就二原告垫付谭某医疗费

78,923.92元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二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法院认为,原告陆某向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并已按约交纳了全部保险费,该二份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原告陆某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应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就事故确定事故责任,即原告邓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谭某在治疗过程中,二原告为其垫付了医疗费

78,923.92元,因此,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保险合同的约定,首先在医疗费用

10,000元限额内承担二原告垫付的医疗费,下余医疗费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应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合同约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1,

000,000元限额内予以承担。被告提出的医药费应剔除10%至2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谭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而受伤,其在医院诊治过程中,其用药情况是医生根据其伤情,并结合其个体差异制定医疗方案而进行的医疗行为,而非以谭某的主观愿望制定医疗方案和进行医疗行为,而侵权行为致人身损害在医疗过程中不得使用非医保用药(自付药品),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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