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二)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三)因经济困难暂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或者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情形。
二、办理资料
法律援助申请表
符合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案件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身份证或者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办结—送达
四、办理时间
7个工作日
五、办理费用
该事项暂无收费标准
六、办理地点
办事地址:青岛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57号汇融广场C座四楼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七、相关政策规定
《法律援助条例》
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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