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成立的两个要件是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自动投案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尚未受到讯问或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自愿向有关司法机关承认自己实施犯罪并接受控制的行为。如实供述罪行则指犯罪分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特别自首则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关于自首成立的条件,需满足两个要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愿而向有关司法机关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的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而特别自首,是指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自 首 的 特 别 条 件 : 额 外 罪 行 与 强 制 措 施
自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自首的特别条件也需要被满足。其中,额外罪行与强制措施是自首的特别条件之一。
额外罪行指的是在犯罪行为之外,还犯有其他需要受到刑罚制裁的罪行。这些罪行应当与主要犯罪行为具有同等严重性,且应当与主要犯罪行为存在牵连关系。如果犯罪嫌疑人除了主要犯罪行为之外还犯有其他罪行,那么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强制措施也是自首的特别条件之一。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行为,那么可以被认定为自首。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就已经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行为,那么也可以被认定为自首。
总之,额外罪行与强制措施是自首的特别条件之一。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可以被认定为自首,并因此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自首成立的条件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别自首还需要满足额外罪行和强制措施的条件。额外罪行指在主要犯罪行为之外,还犯有其他需要受到刑罚制裁的罪行,而强制措施则是指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如实供述主要犯罪行为。满足这些条件可以被认定为自首,并因此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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