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交付标的物的含义是什么?
时间:2023-08-26 06:00:12 45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本文介绍了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可以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出卖人应按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此外,出卖人还应按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资料。如果标的物在出卖前已经被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交付时间。

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必须交付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出卖人应当按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此外,出卖人应当按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资料。标的物在出卖前已经被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交付时间。

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规定,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 出卖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包装或者容器的使用说明;

3. 标的物检验合格或者不存在瑕疵的证明;

4. 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证书;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卖人提供上述资料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提供与出卖人有关的真实情况。出卖人故意提供与出卖人有关的真实情况或者故意不提供与出卖人有关的真实情况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需要提供以上资料,以确保买卖合同的合法性和标的物的合法性。

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是交付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可以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出卖人应按照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此外,出卖人还应按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资料。如果标的物在出卖前已经被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交付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规定,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出卖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包装或容器的使用说明;3.标的物检验合格或不存在瑕疵的证明;4.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证书;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出卖人提供上述资料,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提供与出卖人有关的真实情况。如果出卖人故意提供与出卖人有关的真实情况或故意不提供与出卖人有关的真实情况,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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