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期限的延长是否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接管商业银行的机构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因此接管期限的延长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接管。接管的目的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发生变化。第六十七条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银行筹集和发行债务和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
2。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3。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真实、准确;
4。拨备覆盖率达标,贷款损失准备金充足;
5。近三年无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严重违规和大案要案;
6。中国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条件。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或者金融债券等债务和资本补充工具的,由中国银监会受理、审核决定。银监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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