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具有两大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大量吸收和借鉴了国际银行监管的先进理念和其他国家和地区银行业的法律制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条文设计时大量借鉴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所提出的银行监管的最佳做法,参阅了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其他指导性文件以及美国、英国、德国、日本、韩国、新加坡、香港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银行业的法律制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除“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共有41条,其中50%以上的条款都直接体现了核心原则的思想。
第二个特点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既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职责,强化了监管手段和措施,也对监管权力的运作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一方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监管机构使用监管手段和措施给予了适当授权,为实施有效银行监管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对监管权力的运作进行了规范和约束,形成了对监管机构严格的监督制约和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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