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唐某父母离婚时,经法院判决唐某由其父亲直接抚养。判决后,唐某父亲抚养一段时间后,原告唐某母亲认为被告唐某父亲没时间陪护和教育小孩,将唐某领回后自己抚养。期间,原告唐某母亲再婚并生育一女。年满10周岁的唐某多次表达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
被告唐某父亲有较固定的职业和较稳定收入,与其母共同生活,未再婚,其母亦愿意与被告唐某父亲共同照顾和教育小孩。现唐某母亲起诉要求变更唐某抚养权。
二、法院判决
被告并无对唐某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的行为;虽然唐某愿意随原告生活,但考虑到原告再婚并生育一女,且无固定职业和收入。而被告未再婚,有较固定的职业和较稳定收入。故从双方目前抚养条件和能力考虑,唐某由被被告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原告要求改判唐某由其直接抚养不符合上述规定。
【案例二】
一、基本情况
陈某与史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1年生育一子陈某某。2014年陈某回家发现袁某藏在衣柜,后二人发生冲突。随后陈某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离婚。陈某某表示愿意同史某生活。
二、法院判决
为不改变孩子成长环境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孩子陈某某由陈某某抚养较为适宜。十周岁以上孩子意见只是作为参考,并非决定性因素。
【案例三】
一、基本情况
原告段某与被告郭某于2000年8月结婚登记。婚后分别于2001年和2002年生育两个子女段某甲和段某乙。之后,郭某做了绝育手术。在共同生活中,原告认为被告不照顾子女的生活,而且怀疑被告与其他男子搞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4年原告提起离婚,段某甲和段某乙表示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
二、法院判决
判决准予段某与郭某离婚。两个子女现均年满十周岁,在征询意见时两个子女均表态如父母离婚后愿随其父段某生活。但考虑到被告郭某已做绝育手术,其愿意抚养女儿,故女儿段某男可随被告郭某抚育,男儿段某乙随原告段某抚育,子女抚育费可各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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