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对于疫情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应促成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确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合同不能按约履行的,应更多考虑引导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
2、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既要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积极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克时艰,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权益。
3、对于确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当事人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主张解除合同或者主张免除违约责任的,综合考虑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履行合同实际影响的时间、程度等因素,正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
4、坚持以调促稳,情理并重,充分考虑双方利益诉求,协调社会发展、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依法做好释明工作,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律师补充:
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不影响合同履行的,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予以支持。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而非不能履行,但使得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予以支持。
当事人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未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当事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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