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组造成他人损失如何赔偿
破产清算组未履行职责,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是按实际的损失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破产清算组的职责
(一)接管破产企业。
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
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二)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三)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四)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五)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六)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七)提交清算报告;
(八)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九)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十)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作,明确清算组的职权与责任,帮助清算组拟订工作计划,听取清算组汇报工作。
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清算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如果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的责任,依据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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