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形式,不同的形式审理法院也不同:
1、第二审程序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2、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一、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条件
1.案件的性质必须是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只能对有民事权益争议的诉讼案件依职权提起再审,对于无民事权益争议的非讼案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提起再审。
2.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必须是以判决、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而且必须是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以及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提起再审。
3.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必须确有错误。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的案件,人民法院没有必要提起再审,也不应当提起再审,否则就是浪费司法资源,造成当事人讼累。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既包括认定事实有错误,也包括适用法律有错误。同时,确有错误仅是人民法院初步审查认定的结果,至于判决、裁定是否真正存在错误,必须经过再审程序审理才能确定。
4.必须由法定的主体提起或者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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