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三种基本形式。
(1)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2)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3)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二,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必备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三,农村土地改革:
1、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明确和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扩大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确地的范围。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指导意见。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引导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有序流转。
3、推动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在农村耕地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民以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以及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托管等方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升农户家庭经营能力和水平,重点发展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
全文74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