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在征收集体土地时,不能截留征地补偿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截留征地补偿款。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用。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侵占、挪用土地征收单位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见,征收、挪用土地补偿费实际上是一种贪污、挪用公共财产行为,应由司法机关处理,原则上不属于土地行政执法范围。
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苗木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侵占土地征收费是单位或者个人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补偿费据为己有的行为;挪用土地征收费是单位或者个人将土地征收补偿费挪作他用,谋取利益的行为。征地补偿费的征收和挪用主要有三种形式:
1。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征地补偿款。三是以捏造名称、使用各种名义或者采取欺骗手段等其他形式贪污、挪用土地补偿费。
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贪污、挪用土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应当以贪污、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38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贪污、挪用土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应当以贪污、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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