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违约之诉,原告方须举出哪些证据
提起违约之诉,原告必须举出下列证据:
1.双方订立的合同;
2.己方履行义务时,对方签发的收据、发票或其他书面证据;
3.对方商品的验收记录或鉴定结论;
4.能证明被告方违约的所有证据;
5.己方遭受损失的证明,如额外支出的费用;
6.其他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提供。
二、合同违约诉讼时效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合同违约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违约之诉与精神损害赔偿吗
在特定情况下,违约之诉与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是可以竞合的,如果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情形,损害到对方当事人的人格权,致使被害方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时,可以同时主张违约及侵权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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