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中保险理赔时效是从什么时候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险理赔的时限应从被保人或者受益人获悉保险事件实际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以人寿保险为例,被保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赔偿金的申诉诉讼时效通常为五年,并且这个期限是从他们知晓或者应该知道保险事件实际发生的那一天起算起的。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合同中卖方义务有哪些
卖方应承担之主要职责如下所述:
1.向买方交付标的货物。交货乃是卖方之首要责任,同时亦是达成买卖合同之核心目标。标的货物之交货方式可以划分为实际交货与观念交货两种类型。实际交货即为由买方进行实质性占有并获取实物资品;而观念交货则包括了返还原物请求权之转让,占有状况的变更以及简单的交货等多个层面。
2.转移标的货物之所有权于买方。针对买卖合同所欲实现的目标——转让标的物所有权——卖方有责任确保将标的物所有之所有权移交给买方。对于买方而言,其必须履行之主要职责有以下三个方面:1.支付购买价款。买方通过支付价款才得以获得标的货物的所有权。
根据合同规定,买方需按照预定的金额,付款日期,以及付款地点向卖方支付相应款项。在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良好行为规范的基础上,买方绝对不能违反上述条款;2.验收并接收标的货物。买方在接到卖方发送的标的货物后,务必在双方约定或法定的期限之内,依照常规规定迅速展开检验工作。若发现存在卖方应该负担保责任的瑕疵问题,买方应对此保持重新怪物接收物品的妥善保管,并立即向卖方发出告知信息;
3.对标的货物进行必要的审查及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保险理赔的计算日期应当以事故被当事人或者受益人实际了解之精确时间为准。对于人身保险来讲,关于理赔诉讼方面的一般时效为五年,这是从他们获知或者应该知道保险事件实际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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