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的资格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4)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8)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9)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10)已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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