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请求为中断事由导致了诉讼时效的立法意义丧失。近年来,企业间三角债、连环债成了社会各界所关注的问题。尽管其成因非常复杂,但其中部分债务本可通过诉讼得到迅速及时的解决。而因立法允许请求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故较多债权人鉴于各自的原因,都宁愿几次三番地派人催讨债务,也不愿涉讼。诚然,催讨反映了债权人行使权利的要求,但其本身缺乏强制力。
其次,请求为中断事由为违法者逃避责任提共了机会,直接影响社会稳定。权利人权利得不到实现,又不愿起诉,出现这种奇怪现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立法将请求规定为中断事由,就必然给诸如此类人提供了逃避责任的机会,一旦职代会、工会、财务科等部门提出质疑,他们就可以已催讨,对方未还为由予以搪寒。时间一久再被发现,要查证就相当困难。而且在证据不足时,他们还可把它说是正常的经营亏损。由此国家、集体蒙受极大损失,而违法乱纪者却逍遥法外,溜之大吉。再则,请求为中断事由亦易使民事纠纷的矛盾激化。目前,在企业讨债过程中,已发生了采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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