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3.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2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
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1.3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3.1.4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
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1.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做主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
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说明:3.1.5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装饰装修行业
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新兴行业,年产值已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从业人数达到500多
万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为公众营造出了美丽、舒适的居住和活动空间,为社会积累了
财富,已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在装饰装修活动中也存在一
些不规范甚至相当危险的做法。例如,为了扩大使用面积随意拆改承重墙等。为了保证
在任何情况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本身不会导致建筑物安全度降低,或影响到建筑物的
主要使用功能如防水、采暖、通风、供电、供水、供燃气等,特制订本条。
3.1.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1.7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材料
3.2.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
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
料。
3.2.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
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3.2.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
标准的规定。
3.2.4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
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
验。
3.2.5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
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
时应按合同执行。
说明:3.2.5对进场材料进行复验,是为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采取的一种确
认方式。在目前建筑材料市场假冒伪劣现象较多的情况下,进行复验有助于避免不合格
材料用于装饰装修工程,也有助于解决提供样品与供货质量不一致的问题。本规范各章5
的第一节一般规定明确规定了需要复验的材料及项目。在确定项目时,考虑了三个
因素,一是保证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二是尽量减少复验发生的费用,三是尽量选择检
测同期较短的项目。关于抽样数量的规定是最低要求,为了达到控制质量的目的,在抽
取样品时应首先选取有疑问的样品,也可以由双方商定增加抽样数量。
3.2.6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
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3.2.7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
系。
3.2.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3.2.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说明:3.2.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采用大量的木质材料,包括木材和各种各样的人造
木板,这些材料不经防火处理往往达不到防火要求。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关的防火规
范主要是《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也有相关规定。设计人员按上述规范给
出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及处理方法后,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进行选材和处理,不得调
换材料或减少处理步骤。
3.2.10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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