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无效合同的关键节点
审理无效合同的关键节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效力确认为先。确认合同效力的关键是要正确把握无效合同的范围。
2.财产处理为本。合同无效后的财产处理,是当事人实质考虑并追求的根本利益。
3.实质公平是魂。无论是效力审查阶段,还是财产处理阶段,法律所追求的境界——正义、公平”始终不能置后。
审判实践中还出现了合同不履行的一方主张该合同无效的反常现象,甚至出现一方当事人实施或与对方共同实施了某项违法行为后,一旦客观情况出现了对其不利的变化,该当事人便主动以自己行为违法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奇特诉讼。
二、无效合同的确认权由谁行使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不是由合同当事人行使,而是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确认。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无效合同概念是什么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其概念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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