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牌活动中的“反水”行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这一问题,需要以具体情况作为依据进行辨析。
通常而言,若此类打击牌局活动中涉及有组织地为赌博行为提供赌场场地、设定赌博规则与方式、提供赌具及筹码、资金等服务,从中攫取经济利益,且该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规模及持续性的特征,便存在被认定为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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