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是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作为国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管理和从事政治活动的权利。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被剥夺后,其还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不服判决的上诉、申诉权利。如果有发明,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国家专利,也可委托他人有偿转让,以实现其财产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后果有什么?
一、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后果是终身没有以下的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判定如下:
1、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一起执行。
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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