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具体内容有以下三种:第一是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第三均是关于职业的,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注意是从执行完毕之日,也即出狱之日起计算,但是在监狱执行刑期期间当然也使用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根据刑法的规定,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对于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二)对于判处管制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三)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剥夺政治权利最严重的情况。
(四)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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