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鹏丽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3-06-11 09:25:49 3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鹏丽,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4月7日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清丰县公安局抓获,2009年3月23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林州市看守所。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09)第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鹏丽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彦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鹏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4日深夜,被告人苗鹏丽到林州市人民路XXX摄影馆,翻墙进入XXX摄影馆二楼工作室,盗窃戴尔640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佳能A640型照相机一部、MSI移动硬盘一个。盗窃得手后,苗鹏丽通过申军财(另案处理)将戴尔笔记本电脑及MSI移动硬盘以600元的价格卖予王志军,所得赃款600元由二人挥霍。佳能照相机由苗鹏丽卖予郭奇(郭奇未付款)。经林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2375元,移动硬盘价值200元,照相机价值1050元,合计鉴定价值3625元。被盗物品均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苗鹏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XXX的陈述、证人XXX等人的证言、赃物照片、鉴定结论、判决书、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鹏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苗鹏丽所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苗鹏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12年3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方林太

审判员王荣跃

审判员高洁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郝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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