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及时地抓获现行犯罪分子和重大嫌疑分子,及时取得罪证,查明案情,防止新的危害发生,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被拘留人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委会报告。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拘留措施的,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二、刑事拘留的期限是什么?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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