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期间能否竞选村委会成员
一个人因违法犯罪正在服刑的人,在对自身的基本管理教育问题没有解决、自身自由尚受限制的情况下,即便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也无法带领村民依法自治,不应具备村委会成员的任职资格。《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能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一般条件,即: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行为准则:
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对于村委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应根据上述法条进行综合认定,既要符合“年满十八周岁、村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等一般条件,更不能违背村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职能要求和奉公守法的行为准则。显然,一个人因违法犯罪正在服刑的人,在对自身的基本管理教育问题没有解决、自身自由尚受限制的情况下,即便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也无法带领村民依法自治,不应具备村委会成员的任职资格。
二、村干部选举新规定有哪些
村干部选举新规定,如下:
1、连续担任村干部三年以上,近三年中获得并保持至少一项县级以上表彰荣誉(县级部门及以上表彰的)。
2、思想政治素质好。
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
自觉维护村班子团结和所在村的和谐稳定。
3、政策规章执行好。
模范遵守国家土地、环保、计划生育等国策。
在违章建筑管理等规章制度的执行上坚定有力。
4、爱岗敬业工作好。
对中心工作执行有力,服从大局。
对分管工作尽心尽职,在近三年中所分管条线工作实绩在全镇(街道)位居前三分之一位次。
在各项中心工作任务中主动有为,在急难险重任务中能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5、带领致富本领强。
带头创业,并积极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积极为所在村集体经济发展出谋划策,并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6、服务群众能力强。
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尽心尽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个人的群众满意度在90%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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