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股东优先购买权中的“同等条件”
时间:2023-05-06 21:44:09 4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转让价格。价格等同意味者老股东应当以等于第三人价格的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对于其他能够通过金钱进行衡量的因素,一并加到价格因素中进行考虑。

2、转让股权的数量。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原则上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购买全部转让股权,部分行使视为未达到“同等条件”。若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是经转让股东和第三人同意,其他股东方可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

3、支付方式。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转让股东能够及时、足额的获得股权转让价金的权利,因此原则上应当肯定老股东有权按照转让股东和第三人的支付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

4、期限。老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支付期限应当不晚于第三人的支付期限;但是,如果转让股东和第三人约定明显不合理的较短期限,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股权转让款的金额大小,其他股东支付能力的强弱来综合判断支付期限。

律师补充:

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范围应限于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的情况。在股东内部发生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可以要求其他股东或公司行使相应的附随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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