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构成
时间:2023-03-26 16:10:35 3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应属于一般侵权,其构成也应符合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具体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方面:

(一)侵权主体一般情况下为公司转让股权的股东。在股权转让之前,转让股东有通知其他股东的义务,如违反即是构成侵权,此时构成侵害优先购买权的主体仅限于转权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实现,如恶意串通虚抬价格,或串通不通知其他股东,构成共同侵权。

(二)转让股权的股东主观上有过错。此种过错表现为:股东在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造成优先购买权人无法知晓股权转让事项,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有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事实的发生。由于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机会权利,因而对于侵犯事实的认定不完全以实际损失为标准,只要有事实发生即构成侵权。

(四)转让股东主观过错与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事实的发生有因果联系。

一、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怎么处理

在发生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时,被侵权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救济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一)撤销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性质为可撤销合同,通过设立撤销权的方式,原来与第三人的转让合同被撤销,那么该行为已经发生的效力即溯及地消灭,回复到转让股权之前,可以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予以公平的保护,但这种撤销权应当及时行使,如果久不行使,势必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稳定,因而对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和行使期限应有所限制。

(二)按相同条款直接取得股权

由于转让股权的股东不与之订立书面合同,但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仍难以达到取得股权的目的,从而使得诉讼失去意义。因此,我国法院在判决合同无效的同时判决优先权人按照拟转让人与第三人合同的条件履行转让,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达到取得股权的结果。以此方式,法院可以通过一次诉讼既解决确认合同无效的问题,又解决侵权责任问题,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减少优先权人的诉讼成本。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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