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调解属于行政调解。司法所是司法局的下属机构,一般在区县、村镇设司法所,属于行政单位。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司法所调解不成的怎么办
司法所调解不成,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并由法院作出判决。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六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此外,司法所调解必须是以双方自愿为前提,如果调解时对方因特殊原因不到的,可以由司法所另外安排时间进行调解;如果对方不同意调解的,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194条规定,当事人应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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