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能否直接起诉公司。
隐名股东既没有登记股东,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取得股东身份,直接起诉公司,法院不支持。
隐名股东在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诉讼前,需要通过诉讼确认股东身份。也就是说,隐名股东只有在显名化后才有资格起诉。
隐名股东的显名
一方面为防范名义股东侵害隐名股东权益,另一方面考虑到公司稳定性及公司与股东利益,在为隐名股东正名的问题上,司法解释(三)采折中态度,规定满足一定条件隐名股东可以显名:隐名股东应经公司其他股东(不包括名义股东在内)过半数同意,方可请求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隐名股东要确认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条件更为严格,规定(一)中明确为隐名股东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实际出资;
2、得到名义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认可;
3、其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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