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汽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规定的一般处罚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四章中对道路通行的规则作出了规定。汽车驾驶员违反这些规定,未达到本法其他条款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将受到第90条规定的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本法对道路通行规则分为五个部分进行了大量的规定,但由于道路通行规则的操作性,其中一些内容会随道路交通状况的发展而改变。因此,第90条对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不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也包括法规。法规是指广义上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这些法规应遵循《立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与本法规定相抵触。第九十条是对汽车驾驶员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只规定了警告和罚款两种处罚种类。且罚款的数额限制在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明确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的不同立法权限,并要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根据这一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在规定对一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都不得突破本条规定的限制。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第九十条是对所有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所作的处罚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行为的处罚,要依照处罚较重的特别规定予以处罚。如:酒后驾驶,客运车,货运车严重超载等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作了特别的处罚规定,对这些行为的处罚不受第九十条规定的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的限制。
机动车驾驶人逃逸,谁来买单
首先,在事故责任的认定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可知,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逸的,将承担全部交通事故责任。也即,受害人一方通常无责。
其次,对于逃逸后造成的受害人医疗抢救费无人支付或支付困难的问题,我国设立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根据规定,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不论其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只要受害人出现支付治疗费或其他人身伤亡费用困难的,受害人都可以申请救助基金以解燃眉之急。对于受害人获得救助基金,有如下一些内容:
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递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格;
(2)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市公安交管部门事故处理单位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4)受害人的入院证明。受害人近亲属申请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及其公证书。
2.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格;
(2)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市公安交管部门事故处理单位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3)受害人的死亡证明;
(4)火花通知书。受害人近亲属申请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及其公证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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