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后续治疗期间没有误工费。工伤职工在后续治疗期间仍在工作,因工伤或工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在后续治疗期间已经离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不再承担职工医疗费用。
工伤治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根据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受伤职工的工资收入按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计算。如果你的平均收入在2000元左右,治疗期间公司只按每月400元计发,是违反条例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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