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有财产分配方案分享
时间:2023-07-04 20:43:53 2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女方的婚前财产,去世后变成了女方的遗产,可以发生继承关系,女方生前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按顺序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个人独有财产遗产如何分配

先遵从遗嘱继承、遗赠程序有的话优先分配

然后开始法定继承,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原则上是均等,但是有事可以商量的嘛。

第一继承人范围

1.配偶。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须注意: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须注意:

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3.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注意: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还须注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相关的继承人员按照我国的继承顺序进行办理,同一继承人员具有相同的继承权益。相关的办理时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对相关的父母和儿童照顾原则进行办理。办理后,相关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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