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开设赌场行径的人员在借贷关系中仍须履行还款义务。
尽管开设赌场被视为违法犯罪行为,但此类借贷关系依然属于独立的民事法律范畴。
然而,若出借方明确知晓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开设赌场等非法活动,则此种借贷关系恐难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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