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随州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条件
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二、随州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单位车辆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委托);
2.行驶证;
3.登记证书;
4.属于将使用性质变更为出租客运、预约出租客运的,提供运管部门的审批表;
5.属于将使用性质变更为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还应提供《湖北省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申请表》和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三、随州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修正)
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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