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自愿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出借予他人用于进行非法洗钱活动的情况下,倘若该当事人明知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却仍纵容或协助,那么他/她便可被视为是洗钱罪的共犯,需接受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刑事惩罚。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任何通过提供资金账户来掩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所衍生之收益的来源与性质者,都应被判处没收其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所获取的全部财务收益及孳息,同时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之刑罚,以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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