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关系证明由哪家单位出具
时间:2023-05-29 13:25:39 14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事实婚姻关系证明由哪家单位出具

事实婚姻关系证明由村委会或者是居民委员会的单位出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二、如何解除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门)或诉讼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所以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事实婚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对民法典,对婚姻登记条例不够重视,不够尊重,所以有条件登记,也不愿意去登记。

三、事实婚姻财产怎么分割

事实婚姻由男女双方协商分割财产,在事实婚姻期间属于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是属于可以分割的共有财产,按双方所占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不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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